海外旅行因疫情泡汤,团费能退吗?律师以案说法

   2020-07-28 光明日报830
核心提示:2019年12月30日,张先生一家与某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行程为2020年1月25日至1月30日,共缴纳团费38800元。因新冠肺炎疫情
2019年12月30日,张先生一家与某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行程为2020年1月25日至1月30日,共缴纳团费38800元。因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旅行目的地某国于2020年1月23日确诊首例感染新冠肺炎的病例。张先生一家认为,出行前国内疫情已开始,本地小区已封闭,出入需办理证件、量体温,考虑到从境外回国会隔离,也不安全,不愿意冒险完成这次的行程,要求解除合同。

旅游公司则拒绝退还全部团费。被告代理人指出,2020年1月27日前出境游并未被禁止,涉案旅游合同不存在无法履行的情形。且原告预定乘坐的航班,于2020年1月26日正常起飞降落,同旅行团其他部分游客已完成此次行程并安全返回,取消行程系原告单方面自主放弃。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180条)

疫情属不可抗力,旅行社应退还相应费用

“天有不测风云”,这在法律上被定义为“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关于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不可抗力是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不可预见应当以一般人在事实发生时的预见能力为标准,判断某种现象是否可以预见。二是不可抗力是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况。不可避免、不能克服表明事件的发生和事件所造成的损害具有必然性,已经超出了当事人的控制能力范围。三是不可抗力是一种客观情况,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

疫情本身或者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将可能导致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只能部分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旅行受疫情影响而取消,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应当构成不可抗力。

疫情影响作为不可抗力,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变更旅游合同,二是解除旅游合同。具体到本案,需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张先生与旅行社之间签订的旅游合同是否能够解除;第二,关于退费的问题,旅行社是否需要全额退还张先生一家的全部费用。

由于出国前,国内疫情已经开始,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疫情防控措施,客观上造成旅游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即便其他游客正常出行,也并不能因此要求张先生一家不顾极大的健康风险贸然出行。事实上,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也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紧急通知,明确规定: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已出行的旅游团队,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完成行程。行程中,密切关注游客身体状况,做好健康防护。基于此,张先生有权依据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合同。

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一般情况下,因疫情的原因解除合同的,消费者不承担民事责任,有权要求旅行社全额退还费用。

由于本案是旅游合同纠纷,还应当依照旅游法的相关规定解决。该法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在合同解除的情形下,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因此,本案中,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返还给张先生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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