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平台责任应写入民法典”

   2018-12-28 新京报1180
核心提示:“网约车平台责任应写入民法典”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侵权职责编草案。审议中,网约车渠道职责等成为审议热门。

12月26日,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民法典侵权职责编草案时,部分委员主张,“网约车渠道职责”应写入民法典侵权职责编。

委员周光权提出,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草案采用了传统立法思路,“但现在机动车上路的情况已变杂乱,比方网约车和顺风车的出现,所以现在的立法和未来的修正怎样联接,需要仔细研讨。别的,未来是不是还有一些情况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照顾不到的,或者是本法不能规定的,比方说无人驾驶,西方研讨得许多,现在讲人工智能要很多开展,可是自动驾驶轿车不在法中表现,这部法就和才智社会,和人工智能的开展不太契合。所以,主张在这个地方留有余地”。

委员王砚蒙也主张,应增加对网约车渠道职责的规定,“我们应该对网约车的风险控制系统作研讨,应该有比较严格的违法职责的追查。假如违法本钱不高,就有可能导致网约车渠道重视程度不够。假如网约车渠道可以被认定为机动车保有人,网约车渠道属于职责主体。假如不是机动车保有人,而仅仅提供前言效劳,应该对网约车保有人承当监督职责,假如有过错应当与机动车保有人承当连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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